苏州利珀新材料有限公司

利珀包装所有产品均为厂家直销,由专职设计师为您提供一对一免费设计服务,先打样,后制作,您的满意就是我们的追求!

利珀包装30年无纺布袋加工经验,为您提供各种类型的无纺布袋,总有一款能满足您的需求。

让每一位选择利珀包装的客户,都能够选择合适的无纺布袋/无纺布手提袋,客户的满意是给利珀包装莫大的支持。

苏州利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作为江苏苏州无纺布袋生产厂家,永业包装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四位一体,主导产品覆盖无纺布袋、无纺布手提袋、无纺布包装袋、塑料编织手提袋4大产品系列,100多个品种。 经过3年的品牌积淀和锐意进取,积极开展各种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利珀新材料正在以厚积薄发的力量改变着无纺布制品行业的势力布局。

用心记录着利珀包装发生的一切,无论是公司新闻还是技术知识,都将短时间之内准确无误的呈现给每一位读者……

高关注度产品:无纺布袋、无纺布手提袋、无纺布广告袋、无纺布包装袋、环保袋

无纺布购物袋定购合同

XXXX投资有限公司XX无纺布有限公司项目名称:XXXX广场签订地点:XX红塔新区签订时间:XXXXXX投资有限公司XX无纺布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一、产品订购明细:要求重量数量印刷80500001.2060000.00字体交货时间:XX19日交货3000024日交货20000交货地址:巴中市XX(大写):陆万圆整备注:1、乙方提供普通发票。2、验收标准:按甲方提供的规格为准。二、制作要求:由甲方提供文字、图片等广告资料,乙方负责制作,要求甲方样稿制作。方承担。四、结算方式及期限:转账1、无预付款,合同总价款:60000.002、货全部到达XX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六、本合同签定后立即生效,待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本合同开始执行。如甲方改动样品(或不能及时提供签字稿和预付款)乙方有权推迟交货日期,改动费用由甲方承担。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货到两清时本合同执行完毕。XXXX投资有限公司XX无纺布有限公司电话:XX电话:XX地址:XXXX地址:XX签约代表人:签约代表人:开户行:开户行:XX账户名:账户名:XXXX无纺布有限公司账号:账号:XX传真:传真:日期:XX日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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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蓝海咨询:厂家和经销商签订合同这些问题你要懂!

通过前期的准备以及洽谈,选择并确定可以合作的经销商后,要趁热打铁,签订经销协议。产品经销合同事项分析如下。

销售区域是指允许该经销商在多大的范围内销售企业的产品。确定销售区域既能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伤害,同时也不允许将产品跨区销售。明确的区域范围是处理窜货的依据。所以,在签订产品经销合同时,最好将本区域的地图附上,并用红笔在(复印的)地图上明确标注其所经营的范围。

要明确是独家经销还是非独家经销。如果是独家经销,还要明确是专销、专营还是独家经营。

有些企业的产品比较单一,渠道也一样,则该经销商所经销的产品就是该企业的全部产品。但是,也有一些企业的产品品牌较多,品类也较为丰富,渠道也有很大的区别,一个经销商不能全部经销该生产企业的产品。所以,应明确标注所经销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品牌。

在同一个区域,可以招聘多个经销商,每个经销商专门负责某些品类的销售。例如,在湖南常德地区,可以招聘一位经销商专门负责A系列产品销售,另一位经销商专门负责B系列产品销售。

销量指标是经销商经销合同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指标。它可能导致合同终止,也是经销商获得奖励的依据。销量指标的内容有每次购货量、首次购货量、单位时间销货量(如年销售计划和月销售计划)等。

在招商之前,应事先确定好每个区域的销量指标,以免经销商区域贪大。例如,在常德地区,应将销量目标分解到每个县市,可定为常德市年销售50万元、澧县30万元、桃园县20万元、安乡县15万元、临澧县10万元,常德地区销量合计125万元。这样,可有效地规避经销商区域一味贪大的意图。

对同样一种产品,有的经销商擅长终端渠道(各大中型卖场、超市),有的擅长经销商流通渠道(批发市场、小型夫妻店等),而该产品在这两种渠道都畅销。在不能寻找到一个覆盖两种渠道的经销商的情况下,为使该产品在当地达到有效覆盖最大化,可以选择两个经销商,一个负责终端渠道,另一个负责流通渠道。所以,在产品经销合同上,要注明产品经销的渠道。

返利有很多种,有月返、季返和年返。返利的依据也不一样,有的依据销量,有的依据完成销售计划情况,有的根据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返利,等等。作为销售人员,应明确告知经销商怎样才能使返利最大化。

是现款现货还是先货后款?是部分付款还是全额付款?铺底货款如何、何时结算?有无结算奖励政策?

一般合同期限以1年为限,但也有很多企业以每年12月31日为合同终止期,第二年再续签合同。

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运输方式(海运、汽车运输、火车运输等),运费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到达后付款和起运前付款等),另外,还要确定周转量、结算方式、货物仓储及货物破损补偿方法、质量处理、索赔责任及方法等。

退换货条款首先要讲明退换货的原因或条件,如有质量问题、颜色型号错误、未能售完、产品破损等。注明退换货的条件范围,以方便执行。因为退换货直接涉及双方的利益,双方对此条款应当认真对待。例如,有的厂商允许退换货比率为上月销售额的2%。为了鼓励经销商不退换货,可以规定对于没有产生退换货的经销商,奖励其上月销售额1%的产品。

违约一般包括以下行为:窜货、低价销售、排他性条款等。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处理程序及处理标准。

生产商需要经销商做一些辅助性工作,如购置产品维修、保养设备,对产品进行促销,开发新的渠道,提供售前售后服务,垫付当地的广告费用等。对这些工作引起的费用应该由谁负责,应事先予以约定。

合同一经签订,就需要完成首批进货。首批进货的时间最好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完成。拖的时间越久,越不利于双方的合作和市场的销售。

收藏!预付式消费十问十答来啦

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预付式消费十问十答,就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和商家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消费者刚刚办了卡还没有使用想退卡怎么办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解答。问答内容如下:

预付式消费一般指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是消费者预付费用后,可分次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消费者购买的超市卡、美容美发卡、健身卡等大都是单用途预付卡,预先缴纳的装修款、房屋租金、家具等商品订购款一般不属于单用途预付卡。

预付式消费时,消费者一定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以防遇到纠纷后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付款后,要向商家索要并保留好合同、发票等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特别注意的是,不要向个人转账。

签订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消费者应要求商家将与自身利益关系较大的事项写入合同。按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的规定,合同至少要包含以下内容: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

截至2022年9月份,我市商务、体育、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已分别出台了6份合同示范文本,涵盖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体育健身、成人体育培训、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服务等领域。消费者和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或直接使用这些示范文本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

商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继续提供服务。

若商家为连锁品牌的分店,消费者可联系其上级企业,要求其继续提供服务或办理退卡。若商家为独立经营的经营者或者其上级企业拒绝承担相关义务,消费者要保留好合同、发票等凭据,尽快向行政机关或消费者组织投诉,消费者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消费者享有“七日冷静期”。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若在“七日冷静期”内商家拒绝退卡,消费者可向行政机关或消费者组织投诉。

消费者和商家可以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如果双方签订有合同,应按照合同办理。消费者和商家不能自行和解的,可请求消费者组织调解或向行政机关投诉,也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九、商家称要关门,委托其他商家为预付费的消费者继续提供服务,消费者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若消费者接受其他商家继续提供服务,要与两个商家签订三方合同,避免日后维权无凭。若消费者不愿接受其他商家继续提供服务,也可与商家协商退费。

十、针对预付式消费纠纷,消费者和经营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该怎么办?

在规定期限内经营者、消费者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双方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部门将依法终止调解,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公司合并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要点四则

合并协议签署后,协议中约定的条件无法实现的,不能因此得出协议不生效的结论。

二、原公司股东签订合并协议后,受合并协议的约束,需对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四、合并协议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并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合并协议生效后,协议中约定的条件无法实现的,不影响合并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远大感光材料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广厦支行公司合并纠纷案【(2005)民二终字第38号】认为:“协议中约定的落实地方优惠政策,即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协调各单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感光材料公司的各大债权银行关于贷款利息的减免停挂政策的落实,是天津市有关部门作出批复的前提条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兼并协议》签订后,远大集团公司与投行天津分行就兼并后债权如何保证及顺利偿付达成了备忘录,该备忘录虽然不是双方最终的协议,但应当认定投行天津分行对落实银行贷款的优惠政策是同意的,双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天津市调整工业办公室根据一轻控股公司、远大集团公司的呈报文件,作出了同意兼并的批复。上述事实表明,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其协调各单位落实优惠政策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而中国投资银行在批复下达以后致函天津市人民政府,表示不同意兼并,致使涉及投行天津分行贷款的优惠政策未能得到最终实现,属于兼并协议生效后的履行问题,不能因此得出兼并协议不生效的结论。”

(二)原公司股东签订合并协议后,受合并协议的约束,需对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信丰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森特医院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合并纠纷案【(2014)鲁商终字第180号】认为:“《吸收合并暨增资扩股协议》对上诉人山水集团公司是否有拘束力。丰大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授权委托书,证实包括上诉人山水集团公司及原审被告在内的4股东均授权范恩军签署《吸收合并暨增资扩股协议》,范恩军也在《吸收合并暨增资扩股协议》签了字,该协议已经签署生效并实际履行,上诉人山水集团公司及原审被告已经成为科信丰大公司的股东。因此,上诉人山水集团公司关于范恩军并未代表各被告签署合同、吸收合并暨增资扩股协议第10条第2款第3项对其没有拘束力的主张不能成立。按照该协议,上诉人山水集团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公司以何种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东都要履行出资义务。本案的上诉人山水集团公司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持有科信丰大公司的股权,也是在确定原丰大公司净资本额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各自的持股比例,本质上还是以出资确定股权。因此,上诉人山水集团公司和原审被告承担的是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不是担保责任,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山水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科信丰大公司进行追偿。”

淳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董秋萍、李丽芳等与朱建洪、李荣华等公司合并纠纷案(2012)杭淳商初字第1号】认为:“依据无效的合并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缺乏合法的事实依据,依法应当纠正。但是,合并无效判决,对合并期间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溯及力,合并后至无效判决生效时的存续公司为事实上的公司,其经营活动,只要不违反与该经营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仍然有效。对于公司登记,因合并无效的后果,是合并的公司恢复到合并前的状态,故公司登记机关只要依据生效判决办理公司恢复合并前的状态的变更和恢复登记即可。合并无效判决生效后,被吸收的先创公司复活,从久大公司分立。”

(四)合并协议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并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浙江铁联客运有限公司与杭州顺福客运有限公司公司司合并纠纷案【(2013)浙杭商终字第1248号】认为:“顺福公司名下的部分营运客车登记在江良公司名下,且处于银行按揭贷款未清偿而无法过户至顺福公司名下,因此,顺福公司在短时间内不能与铁联公司合并,无法满足铁联公司营运客车数量达到50辆以上客运班线投标条件,致使铁联公司签订合同参加本次竞标的目的不能实现。而顺福公司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始终未能提交其在签订协议时已经向铁联公司披露了‘部分营运客车登记在江良公司名下,且处于银行按揭贷款而未清偿的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原审法院关于顺福公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铁联公司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顺福公司应将收取的款项返还铁联公司’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亦予以认同。”

从业经验:唐照苏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业以来,先后为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来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裕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如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诉讼、非诉法律服务。熟悉民商事法律业务,擅长民商事领域纠纷处理,在合同纠纷、合规审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某典当公司与邱某、赵某典当纠纷案

2019年9月4日,某典当公司出具《当票》,载明:典当行为某典当公司;当户为邱某、赵某;当物名称为房产抵押;估价2,875,000元、折当率40%、典当金额1,150,000元、月费率1.5%、月利率0.3%;典当期限由2019年9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邱某、赵某在当户签章处签字捺印。

同日,邱某、赵某和某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邱某、赵某自愿将房屋抵押予某典当公司,以担保其与某典当公司签订的《当票》的履行,担保范围为典当贷款的本金、综合服务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典当借款金额为1,150,000元整;贷款期限从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0月3日止;贷款月利率为0.3%;另按贷款金额收取综合服务费,费率为贷款金额的1.5%/月;若邱某、赵某未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及综合服务费或到期后(含提前到期)未归还借款本金的,某典当公司有权将每月的贷款利率调整至2%计收;若邱某、赵某到期未全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某典当公司有权继续按未还贷款金额的1.5%/月计收违约金直至邱某、赵某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同日,某典当公司与邱某、赵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已经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及《当票》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送达地址为该协议之首页所列各方地址。

同日,某典当公司与邱某、赵某签订《放款还款账号补充协议》,对邱某、赵某的收款账户和某典当公司发放当金及收取典当贷款利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的账户进行了约定。

2019年9月4日,上述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某典当公司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上载明:抵押权登记,权利人为某典当公司,义务人为邱某、赵某,主债权1,150,000元。

2019年9月9日,某典当公司通过其指定放款账户向邱某、赵某指定的收款账户分别转账50,000元、1,100,000元,合计1,150,000元,以支付《当票》项下当金。

2020年3月31日,某典当公司因本案仲裁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39,366元。其后,某典当公司向该所支付该费用。

另查明,2019年9月9日,邱某、赵某向某典当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17,250元。2019年9月25日、2019年9月26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3日,邱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向某典当公司还款5,700元、5,000元、2,000元、2,000元。2019年12月5日,赵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典当公司还款46,941元。典当期限于2019年10月3日届满后5日内,邱某、赵某未赎当。

截至2019年10月9日,邱某、赵某尚欠某典当公司《当票》项下当金1,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还。

某典当公司提出仲裁请求:一、邱某、赵某立即向某典当公司偿还典当借款本金1,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应按2%/月标准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利息为84,026元);二、邱某、赵某立即向某典当公司偿还违约金(违约金应按月1.5%标准计至当金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为78,200元);三、邱某、赵某赔偿某典当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9,366元;四、由邱某、赵某负担本案仲裁费;五、某典当公司有权就邱某、赵某提供的本案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某典当公司与邱某、赵某签订的《当票》《房地产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和《放款还款账号补充协议》,各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案涉《当票》经某典当公司与邱某、赵某签署出票,即双方之间建立了典当关系,《当票》上记载典当期限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某典当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邱某、赵某转账1,150,000元,履行了发放当金的义务。故实际的典当期限应确定为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3日。典当期限于2019年10月3日届满,且经过5日邱某、赵某也未赎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之规定,2019年10月9日始本案之典当成为绝当。

根据《房地产抵押合同》第一条约定,在典当当期内按0.3%/月标准计算当金利率,另按当金金额的1.5%收取综合服务费。但邱某、赵某存在到期后未归还当金本金的行为,为此,某典当公司依据《房地产抵押合同》第一条的有关约定主张将每月当金利率调整至2%。《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房地产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即2.7%)。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2019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20%(即月0.35%),仲裁庭认为,案涉《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当金利率、综合费率之和不宜超过《典当管理办法》上述规定的上限3.05%/月。故某典当公司要求将每月当金利率提高至2%的请求仲裁庭予以部分支持,即当金月利率可以调高至1.55%计取。即典当期限及后续5天赎当期内某典当公司有权向邱某、赵某收取当金利息17,825元(1,150,000元×1.55%/30×30天)。

至于某典当公司主张自绝当日起至案涉当金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的利息。仲裁庭认为,所谓典当利息是指在典当期限内典当行依法依约计收的利息。但案涉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仅约定了在邱某、赵某未依约归还当金本息的情况下,某典当公司有权将利息标准调整至月2%计收,而并未约定在典当期限届满后某典当公司还可计收利息至邱某、赵某实际付清之日。故某典当公司该项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其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故典当行在典当期限届满后仍主张无限期收取利息与典当通常用于短期融资的法律属性不相符,亦缺乏法律依据。在案涉合同业已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对某典当公司主张自绝当日起至案涉当金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某典当公司确认案涉综合服务费17,250元已在放款之日向邱某、赵某收取,结合邱某、赵某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9月26日分别还款5,700元、5,000元,故截至绝当日2019年10月9日,邱某、赵某尚欠当金本金1,150,000元以及当金利息7,125元(17,825元-5,700元-5,000元)未依约归还。

《房地产抵押合同》第一条约定,若邱某、赵某到期未全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川一家公司在采购活动中因虚假承诺被重罚

12月29日,四川政府采购发布了一则处罚书,四川易莱优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虚假承诺,被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即人民币1,760元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四川易莱优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参加了“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采购金额220,000元)的采购活动中,在成交后以“目前我方与厂家沟通得知,由于疫情原因,该执法记录仪外置摄像头暂无法购买,故无法如期供货。”为由放弃成交,该理由违背了你公司的相应承诺,属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另经夹江县财政局查明,该公司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为中型企业,但该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为小型企业,属于虚假承诺。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评审报告》、《响应文件》、《调查询问笔录》、《放弃函》、《调查回复》等相关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采购金额(220,000.00元)千分之八的罚款,即人民币1,760.00元罚款(大写:壹仟柒佰陆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以案说法:批发侧交易合同中用户未按约定电量用电 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2017年1月3日,兴化化工公司与发耳发电公司签订了《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违约金=违约电量×违约电价,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结算依据。

合同签订后,兴化化工公司未能正常生产经营,故也未按合同约定交易电量用电。发耳发电公司以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2017年1月至6月的结算依据进行核算,请求法院要求兴化化工公司支付违约金1821271.83元。

为此,兴化化工公司辩解“是因遇到不可抗力,应免除其违约责任”,并提供证明。载明的内容是因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接到信访投诉后,当地政府对宜化化肥厂氨水废气和粉尘污染的整治工作提出的要求,以及对兴化化工公司和宜化化工公司停产整改等。

1.《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合同签订后,兴化化工公司未能正常生产经营,故也未按合同约定交易电量用电,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3.对于环境污染,企业应预先防范,是可预见、可避免、可克服的,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判决限贵州兴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违约金1821271.83元。

原标题:广西电力市场“以案说法”——批发侧交易合同中,用户未按约定电量用电,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秀峰区1200多户商家签署责任状

本报讯(记者谭熙通讯员蒋菲迪)昨日,记者从秀峰区了解到,为进一步改善辖区市容环境,让商家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助力,秀峰区城管大队以创城为契机,通过再一次排查商户,重新签订责任书,号召商铺店主共同维护市容环境秩序。

秀峰区城管大队负责人告诉记者,从5月26日开始,执法人员对秀峰辖区内主次干道商铺摸底排查,并将一张张印有“包环境卫生、包周边秩序、包绿化设施”等内容的责任状送到商户手上,耐心与商铺店主讲解相关要求,让临街商户自觉对门前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泼乱倒、店外经营等市容乱象加以纠正。同时号召店家参与到桂林市创城工作中来。

截止到昨日,已有1200多户商户签下责任状,商户负责人纷纷表示支持,今后要主动做好市容环境秩序维护,争做文明经营户。

“通过签订责任状,提高了临街商户维护市容环境秩序的积极性,以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也调动了临街商户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全民参与的工作氛围。”负责人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