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家公司在采购活动中因虚假承诺被重罚

12月29日,四川政府采购发布了一则处罚书,四川易莱优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虚假承诺,被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即人民币1,760元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四川易莱优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参加了“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采购金额220,000元)的采购活动中,在成交后以“目前我方与厂家沟通得知,由于疫情原因,该执法记录仪外置摄像头暂无法购买,故无法如期供货。”为由放弃成交,该理由违背了你公司的相应承诺,属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另经夹江县财政局查明,该公司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为中型企业,但该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为小型企业,属于虚假承诺。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评审报告》、《响应文件》、《调查询问笔录》、《放弃函》、《调查回复》等相关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采购金额(220,000.00元)千分之八的罚款,即人民币1,760.00元罚款(大写:壹仟柒佰陆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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