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无纺布行业:政策主要围绕企业展开

2020年前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无纺布及相关产业相关政策,政策围绕引进无纺布企业、推动纺织业发展等领域展开。

“十四五”期间,我国主要省份针对无纺布行业并无专门的规划政策,主要聚焦在纺织工业、纺织服装产业的转型升级上,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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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十大典型案例(一)

为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总体战,今年2月5日,省司法厅会同省工商联成立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律师公益服务团,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法律服务。目前,全省成立疫情防控律师公益服务团50余支,提供疫情防控、劳动用工等法律咨询1.6万余人次,开展法治宣传4000余件次,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防疫法律服务1100余次。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工商联联合发布10个典型案例,为政府和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参考。

2020年2月18日,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坚、傅强受绍兴市司法局指派,前往A公司提供企业复工复产法律体检服务。A公司总经理张某主要就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合同延期交货等两个问题进行了咨询。

关于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支付标准方面问题。张经理曾于2020年1月底通知员工,要求员工2020年2月8日复工,且承诺复工且提供劳动者发放双倍工资。但受疫情影响,A企业在2月份实际处于停工状态,张经理不确定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胡坚律师仔细分析通知的内容,询问张经理发布通知的本意,最后确认须返工且提供劳动者可享受该待遇,因此建议张经理可以无须支付其承诺的双倍工资。胡坚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分六种情形进行梳理:①1月25日—1月27日期间属于法定节假日,应该发放员工300%加班费;②1月28日-1月30日属于休息日,可以安排调休或支付200%加班费;③1月31日—2月1日属于临时增加假期,可以安排调休或支付200%加班费;④2月2日属于休息日,可以安排调休或支付200%加班费;⑤2月3日—2月7日属于停工期,可以安排调休或年休;⑥2月8日—2月9日属于休息日,可以安排调休或支付200%加班费;⑦2月10日之后若复工,则按公司劳动合同处理,若继续停工则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处理。张经理尚有疑惑,胡律师继续就该规定进行解释。主要分为是否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分别论述。如果未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则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如果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支付工资不能低于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则公司应发放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1800元/月的80%,即1440元/月。据此,张经理随即着手准备相关制度文件,向全体员工宣布及安排工资发放事宜。

关于疫情期间延期交货的问题。A公司产品的主要客户为国内某上市公司及国外几家大型企业。国内某上市公司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就逾期交货问题存在严格的违约条款。而该上市公司早在未复工前就明确要求某公司按时交货,否则就解除合同。胡律师先询问了张经理该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得知该公司需要A公司的该批次产品,由于是上市公司并不想涉诉。所以胡律师大胆推断,该上市公司真实目的并非解除合同,而是以货期作为筹码要少付货款。胡律师建议A公司通过绍兴市贸促委开一份不可抗力的证明,及时告知该上市公司并要求延期至具体时间。而国外的客户,虽然也有类似正常交货的要求,但期限相对较远,胡律师建议张经理把货物发包给其他工厂做,虽然利润会相对减少,但至少能保证信誉。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合同延期交货问题是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案中,公益律师针对企业员工工资支付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为企业提供专业、具体的指导意见,针对合同延期交货问题,律师结合目前疫情的情况准确判断要求交货上市公司的真实意图,通过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免除延期交货的法律责任。公益律师专业务实的咨询意见,解除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疑惑,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帮助企业防范化解疫情期间的法律风险。

2020年1月30日,安吉县政府为解决口罩供应难题,与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口罩定点生产协议。1月31日,A公司通过中间人向合肥某厂家紧急购买两条口罩生产线,其中一条由A公司自行提货,另一条由合肥厂家通过物流运送。2月6日,A公司发现物流送达的生产线缺失关键性零配件“超声波焊接头”,致使该生产线每天口罩产量仅为预定产量四分之一,严重影响安吉县防疫物资供应。

A公司向安吉县司法局组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律师公益服务团寻求帮助。该团成员陈石律师介入后,发现A公司已经出具了设备签收证明并由物流公司带回,签收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合同中也未规定验收程序和设备瑕疵后果;此外,合肥厂家原为无纺布生产厂家,交易的生产线是抵账来的,厂家无技术支撑能力。陈石律师研究后提出首先要固定第一手证据,经多次电话沟通,合肥厂家负责人承认向A公司隐瞒了“超声波焊接头”由其拆卸下后组装到其他设备上的情况,但表示目前无能力解决该问题,需由A公司自行在市场上采购,费用可由合肥厂家承担。由于疫情形势严峻,A公司无法及时采购到相应配件,陈石律师与A公司负责人商讨后决定向合肥厂家发出律师函,明确告知: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合肥厂家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安吉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而且导致A公司大量员工闲置、成本增加,完不成政府订单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肥厂家不能及时处理设备瑕疵问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与此同时,A公司紧急联系了当时设备采购的中间人,通过其做好合肥厂家的沟通工作。2月8日,合肥厂家收到律师函后主动与A公司联系,愿意补寄缺失配件,解决A公司口罩生产问题;如果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生产能力,对该条生产线厂家愿意按照退货处理。2月10日,A公司收到了合肥厂家补寄的配件,生产线恢复正常,防疫物资生产得到了保障。

本案是公益律师帮助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依法解决生产设备交付问题的成功案例。A公司积极响应地方政府的号召,采购口罩生产线,但在生产线到达之后发现存在关键性零配件缺失,严重影响口罩生产的产量。律师通过深入耐心的调查,发现问题存在的原因,及时有效的与供货厂家进行沟通,并通过律师函的形式阐明供货厂家应履行的义务及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了A公司的燃眉之急,保护了A公司合法权益,为地方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贡献。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有职工720人。受疫情影响,该公司资金链出现巨大压力,拟通过变更工资支付日缓解资金压力,向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黄新发律师寻求帮助。黄新发律师认真研究后提出,根据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于当月16日预发,在次月依员工的出勤、休假和考核情况扣减相应科目,如果公司拟变更工资支付日,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针对上述情况,黄新发律师与该公司人力、技术、工会等部门多次会商后提出解决方案,即由公司技术部门编写“公司用工调查问卷”小程序向全体员工推送,要求各部门督促员工在线提交是否同意变更工资支付日的意见,同时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向提出异议的员工提供在线答疑协商,争取员工谅解同意。该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15时发放在线名员工勾选不同意项,基本完成了与全体员工的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在线变更,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本案是律师协助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缓解复工企业资金压力的成功案例。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资金压力。

关于整治规范口罩及原材料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

近期,受国内外疫情防控物资市场变化影响,我市新增一大批口罩及口罩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含个体户,以下简称企业),熔喷布、无纺布、热风棉等口罩原材料需求激增,江浙一带受打击关停的使用“山寨机”生产口罩及口罩原材料的企业有转移至我市的倾向,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依法纳税等方面存在一些苗头问题,为有效整治规范口罩及原材料生产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再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和规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为生产经营提供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当查看营业执照,不得为无照经营提供相关条件。

对无照经营或为无照经营违法提供经营场所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对违法经营和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生产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及其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

要组织开展对疫情防控出口医疗器械企业监督检查,加强对应急审批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生产。重点整治非医用口罩冒用医用口罩行为和出口口罩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行为。市场监管局要对全市所有口罩及原材料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抽查,增加抽检力量,2周内完成第一轮抽查任务。

产品定价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利润必须合法。要加强口罩及熔喷布、无纺布等口罩原材料价格监管。违反价格管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条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做好一线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问题发生。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防火巡查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主体消防安全。

应急、消防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生产场所火灾隐患排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用电设备等安全条件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封。

生产场所须卫生整洁,配备必要的环保设备。口罩及口罩原材料生产企业排放的废气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对生产噪声要严格管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并设立固体废物集中堆放场所。

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染进行严格管控,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要责令其停业整改。

在我市从事口罩及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税费。

税务部门要印发涉税提醒,全面核实生产企业机器数量、用电量,进行核对征收,依法打击和查处偷逃税收行为,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市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质量、安全、环保、税收监管责任。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检查中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市纪委监委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要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举报热线、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监督、宣传作用,消除不实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建立有效的防护产品安全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潜山质量品牌形象。

继峰股份: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

1、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2023年4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将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发行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有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若按照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335,035,925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1,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金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

7、本次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公司控股股东为继弘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王义平先生、邬碧峰女士、王继民先生。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变,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0、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11、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每股收益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其中,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公司所处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下游汽车产业的市场情况。汽车行业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较高,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都将对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公司拥有丰富多元的海内外客户群体,在面对市场波动时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受到宏观经济的不利影响,将可能造成潜在订单减少、存货积压、货款收回困难等状况,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在我国汽车产业“新四化”背景下,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行业均面临着各类技术革新的挑战,持续性的研发和创新是维持企业业务发展和竞争力的根本动力。面对每年快速更迭的新能源车型,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需具备更快速的客户响应能力以适应消费者对新型车的配件需求。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安装位置关键,对研发、试制、生产流程的技术要求更高,若在制造过程中某些环节出现问题,则可能导致客户流失,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同时,本项目所推出的产品是否具有技术可靠。

扬中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范熔喷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

,产品质量、安全防范、生产环境、非法用电、偷逃税收等问题随之显现。为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作以下通告:

一、企业必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企业必须领取营业执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为生产经营提供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当查看营业执照,不得为无照经营提供相关条件。对于无照经营或为无照经营违法提供经营场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严格处理。对违法经营和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

二、生产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生产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及其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未公开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严格处理。

三、产品定价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利润必须合法。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有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价格管理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生产场所环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生产场所须卫生整洁,配备必要的环保设备。生产排放的废气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对生产时产生的噪声要严格管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并设立固体废物集中堆放场所。

五、企业必须确保安全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条件,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可上岗作业。要做好一线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问题发生。特种设备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企业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防火巡查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主体消防安全。企业必须遵守《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规定,对其设备的用电安全负责。发现违法接电、违规增容等违反用电安全行为的,供电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在我市从事熔喷布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税费。企业和个人,可直接将熔喷布销售额计入纳税总额进行纳税申报,或携带业主及办税人员身份证至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十八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二十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

美达拖欠工资

5. 认真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不仅是企业责任和义务,也是对员工和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6. 相关部门和 *** 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法律手段,严格执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美达集团是一家成立于1978年的汽车零部件企业,总部设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公司是全球领先的车门保护系统和座椅安全系统专业供应商,同时也是更大、专注于全球市场的汽车窗门模块供应商之一。美达集团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车门保护系统、座椅安全系统、窗门模块等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美达集团以稳健持续、创新驱动、责任担当的企业理念,奉行在品质、服务、成本…

1.简介美达公司成立于1979年,是一家跨国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和电信相关的业务,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公司以打造高品质的电子产品,如移动设备、智能家居、通信设备等而闻名。2.移动设备业务美达公司在移动设备领域拥有庞大的市场,其品牌ZTE是全球排名前十的手机制造商之一。ZTE手机的市场占有率高达3%,最近几年雄踞全球销售榜的前十名…

1.公司简介美达股份是一家以生产和销售无纺布及其下游产品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成立于1998年,股票代码为002677,于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部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下设多个生产基地和销售分公司,产品畅销全国乃至海外市场。2.招聘信息目前,美达股份正在招聘一批有志于无纺布行业的人才,以下是具体招聘岗位和要求:A.生产技术人…

1.关于美达厂美达厂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型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涉及到的产品包括通讯设备、消费电子、智能家居、汽车零部件等多个领域。美达厂秉着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以创新求突破的企业精神,一直以来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2.招工要求目前美达厂在扩大生产规模,因此需要大量招工,主要招聘岗位为生产工人、包装工人、仓库管理等。具体要求…

1.美达厂简介美达厂是一家位于中国江苏省昆山市的企业,成立于1992年。该厂生产各种家庭电器,包括电风扇、空气净化器、加湿器、吸尘器等。美达厂被证明是一家有质量保障的公司,其产品产自ISO9001:2008认证的工厂。2.美达厂的产品特点美达厂的产品以高品质、高性能、高科技的特点闻名于世,并已成为广泛认可的品牌之一。毫不夸张地说,美达厂在国…

美达拖欠工资处理方法: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美达拖欠工资,首先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2.向公司提出申诉如果美达拖欠工资,应及时向公司提出申诉,并要求解决问题。在与公司协商时应保留证据、资料,重要的可以请当地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提供协助。…

@熔喷布生产经营者你们想了解的熔喷布产业政策都在这

3月25日,我镇在镇文体中心六楼会议室召开西来桥镇熔喷布产业政策宣讲会,邀请了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详细讲解熔喷布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操作流程。

市场监管局西来桥分局、经服中心、安监办、环保办、派出所、供电所等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村(居)委会主任、安全员以及熔喷布生产经营者共计70余人出席了宣讲会。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郭波就3月21日开展的规范熔喷布生产企业联合检查中存在的安全、环保、消防、电力等方面问题进行了逐一指出,要求生产经营者对照各自企业现状,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红就熔喷布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解读。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与标准化科副科长陆丽敏就熔喷布产业方面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讲解。

法律法规汇总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企业在环境领域需要进行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均为全国范围实行,具体各省还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我们将各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条文要求摘取下来,供大家学习参考。文章中蓝色字体为注释,非法律原文。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第二十条 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注释: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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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2015年实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废止)再到2022年实施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管理链条越来越完善。特别是,《管理办法》要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要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颁发排污许可证时,是否必须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法律法规要求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下,各地纷纷推进行政处罚文书公开工作,切实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信息需求,进一步加强了环境行政违法的社会监督与制约。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短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公众参与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

日前,广东发布《广东省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全文如下: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办函〔2019〕143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排查并规范我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

2018年12月12日,济南空气通透,蓝天澄澈。从空中俯瞰,冬日的大明湖水映照着蓝天,显示出深沉的宝蓝色,十分美丽。蓝天白云,绿水青山,美好的生活环境向来是人们所期盼的。在“提问2019”活动中,很多壹粉就问到2019年的环保政策,希望在2019年天能更蓝,白云更多。记者了解到,2018年12月26-27日召开的全

2018年12月25日,120城市污染源信息公开PITI指数报告在京发布,显示中国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在2017-2018年度继续扩展,一批领先城市的日常监管信息公开正趋向常态化,但达成污染攻坚目标要求更多地区跟进。这是自2009年以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和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连续第9年发布PITI指数年度报告

这是与垃圾有关的分享栏目,本次分享者:何玲辉。何玲辉,垃圾焚烧信息响应中心、监督兼二噁英及POPs项目主任,在做二噁英污染议题的相关工作,目前主要负责垃圾焚烧风险和二噁英污染的科普,让更多人了解身边的「隐形污染」。以下为分享内容整理:我是何玲辉,来自于无毒先锋团队,很高兴给大家分享我

关于印发2018年济宁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力,根据《中华

9月7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共同在北京发布了2016-2017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评价结果报告,显示中国环境信息公开于十年间取得历史性进展,但企业信息公开仍存在明显短板。这是自2009年以来,IPE与NRDC连续第8年对全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评价,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近日,陇南市西和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一次公示。本项目生活垃圾总处理规模800吨/日。其中,一期处理生活垃圾500吨/日,协同处置餐厨垃圾40吨/日;二期处理生活垃圾300吨/日。年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小时。本次仅建设一期工程。一期拟采用1台日处理能力500t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7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兴丰应急填埋场存量垃圾开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项目拟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太三路南侧的兴丰应急填埋场局部区域进行开挖,预计开挖存量垃圾总量约336万m3。据了解,广州市兴丰应急填埋场存量垃圾开挖项目日前发布了政府采购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2023年7月6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