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认可的LBMA认定的合格厂商清单的通知

为加强对进口黄金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清单,于发文之日起公布。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清单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期货交易所 2008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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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最大厂家灵科超声波焊接技术助力无纺布产品生产需求

由于这两年的特殊情况,全球的个人防护用品需求量大幅度提升,无纺布领域也因此发生巨大的改变。预计5-7年内,防护口罩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购买量都会持续上升,无纺布的需求也将呈持续上升的发展趋势。

另外,资源缺乏的贫困山区妇女和儿童的卫生水平需要重视;卫生组织对于防治传染病传播的控制;世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对卫生用品的供应需求激增等一系列的因素,对于无纺布产品生产制造和加工工艺来说具有非常迫切的需求。

据了解,无纺布除了用在个人防护用品之外,还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其他方面比如:

在这一情况下,全球各个国家意识到无纺布对于国家和人民的意义,陆续颁布新政策推动无纺布行业发展,以提升无纺布出产量,激励更多的企业进入和发展无纺布行业。而对于进入无纺布领域不久的生产商及本来就是无纺布的制造商来说,他们正在面对着无纺布加工工艺和技术的挑战。

随着自然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提高,无纺布生产制造商必须用安全性高且清洁环保的焊接方法对可重复性生产制造的无纺布产品做稳定的高质量粘合。

超声波焊接是一种材料连接的高技术,能够尽可能地提升无纺布生产加工的产品质量和效率,与此同时还能够接受其他黏合工艺出现的挑战, 比如:

超声波焊接工作原理:超声波焊接机设备将电磁能转化为高频机械振动,随后利用超声波部件将高频震动传送到热固性材料中。高频震动造成摩擦热从分子结构方面更改塑胶构造,再以机械设备压合的形式将双层材料一瞬间联接到一起。此技术性可用以:

3、将双层无纺布焊接变成商品的焊接(如纸尿裤的边封),或将无纺布耳带与防护口罩联接

4、将单面或双层材料冲孔(超声波还可适用于一些特殊材料冲孔,例如隔层材料,对正中间材料冲孔而并不会损害表层材料)

用以无纺布焊接的超声波机器设备,其基本上构造在很多层面类似电动缝纫机。超声波给予二种焊接无纺布的主要方式 :平面图或转动轮。材料层经焊接模块与平面图或转动轮中间, 焊接模块和声卡机架给予合适的工作压力持续地将无纺布卡紧到砧座上,超声波动能迅速将各层材料焊接在一起。

与别的粘合加工工艺对比,超声波焊接的优势使其变成生产加工无纺布原材料的必要技术。这种优势包含:

超声波无纺布焊接工艺在生产流水线上打孔、切割、接缝和粘合,可在短时间完成。现阶段选用超声波焊接纸尿裤和女性生理期裤的自动生产流水线,生产制造速率早已做到一分钟产出1000-1200片。

超声波加工工艺取消了选购和应用耗品需要的附加费用、精力和時间,不易造成曝露于热源或有机化学空气污染物的附加风险。

超声波焊接不用加热和维护保养加温刀辊或加温工作服,不会造能量消耗或浪费。

通过对超声波产生器开展程序编写来启动超声波,进而确保每一次都能为每一个独立点给予准确的震幅、延迟时间和位置这都在实际的使用要求前提下。

针对一些特别的运用,超声波能够透过内层而不损害表层材料,能够做到高质量焊接或冲孔机的效果。此外,超声波还能够将无纺布的分子结构渗入其他不具备相熔的原材料与其联接,如皮革制品、棉、弹性材料等。

灵科超声波介绍到,当快速生产制造越来越重要时,旋转焊接技术具备非常明显的优点。超声波旋转系统软件用以压层、切成片开洞和手术缝合无纺布,其焊接速率显著大于别的技术。

除此之外,还能够依据无纺布材料总宽随意选择和排列焊头和砧座。旋转技术对黏合的叠加层数沒有限定,它只仅受每平米纺织物的重量限定。在下列状况,旋转焊接技术更为有效率及平稳:

在应用旋转系统时,焊头和砧座以不变速率向同一方向旋转,这导致原材料能够不受限制地通过焊接设备。旋转技术的另一大优点是协调。不但可以对焊头和砧座应用旋转轮,还可以将多个焊接模块组成一个大的旋转轮。在这样的配备下,焊接机给稳定且持续的焊接,容易扯动、发皱或歪曲。它根据左右旋转来融入原材料的种类、薄厚、柔软性或叠加层数,与此同时还给予更快的制造速率。

超声波焊头总宽一般较小,因而能够并列安裝焊头和砧座以焊接大幅面无纺布材料。

超声波焊接技术是生产加工无纺布的成熟技术,达到了生产商想要提高生产量的要求,尤其是以旋转技术完成快速输出。与别的有机化学黏合加工工艺对比,超声波最大厂家灵科超声波的焊接技术不但能造成更坚固、更安全可靠的设备相互连接,并且还能省时省力、降低能耗、提高效率,带来更安全可靠的员工操作环境。

大豪科技:本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大豪科技(603025)03月23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2月28日,我E互动咨询你,大豪科技,重组是否遇到实质性困难?(审核通过)截止目前,你尚未回复。请问期间是否将重组遇到实质性困难一事透露给其他人了?

大豪科技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本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感谢关注。

投资者:质问贵司,到底是什么环境跟筹划之前有变化不能继续重组?怎么还没回复此话题?现在证监会、上交所对你及大豪科技即将进行立案调查了吧

大豪科技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关于终止详情请见公司公告,关于终止重大事宜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已经按交易所指引要求于3月17日上报交易所。本公司并未接到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通知。感谢关注。

投资者:大豪科技重组骗局虽已终止但是重组骗局的投诉、索赔刚开始请问董秘,投诉贵司的渠道有哪些?

大豪科技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关于投诉、举报方法本公司之前有过详细回复请参考,同时也可咨询监管机构或者您本人的律师。感谢关注。

投资者:贵司重组是一场蓄谋的诈骗重组的终止居然没有召开股东大会,几个欺诈性重组受益人一致决定取消重组,请问你们违法违规是不怕中国法律了吗?

大豪科技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本次终止是鉴于国内外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等环境较本次交易筹划之初发生较大变化,现阶段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经公司与交易对方认真论证,认为本次交易已无法达成交易各方预期,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审慎研究,交易各方一致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公司敬畏法规遵纪守法,董事会完全按照董事会的职权及股东大会授权进行决策。感谢关注。

投资者:尊敬的王董:贵司大股东一轻控股名下的公司截止到上周还在变更管理层,很明显,大股东有大动作,在此背景下,大股东对大豪科技是否有新的重组方案?是否考虑整体置入一轻控股集团所有资产?

大豪科技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未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的行为。感谢关注。

投资者:控股股东为了稳股价下跌严重而抛出的杯水车薪增持会不会因外部环境变化达不到各方预期终止?贵公司2023年内有计划启动对北冰洋义利的重组吗?

大豪科技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控股股东一轻控股增持系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具体内容请您详见公司2023年3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根据规定,公司承诺自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后的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感谢关注。

投资者:董秘,您好,我不清楚为什么您不回复我之前的提问?是没看见,还是回复不了?2022年9月左右所有股票的商业软件将贵司移除了白酒板块,有投资者提问为什么,您大概的回复意思是不清楚商业软件的划分标准是什么?从现在的结果来反推,贵司重组失败的结果是在2022年9月就已经产生了。而后公司还在坚称还在准备复核材料。直到新规的发布,贵司演不下去了。于是终止了重组,期间半年不算拖延吗?

大豪科技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系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重组期间公司信披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感谢关注。

投资者:董秘好!公司自公布终止收购红星二锅头后,股价大跌三日,其实我认为公司的决策是有道理的,首先白酒市场竞争激烈,除头部酒企和少数二线成长股外,大部分出现业绩下滑,已非市场热点。更主要的是公司现在的主营业务工业自动化控制,工业智能,网络安全,都是朝阳的热点,可以拥有更高的市盈率和更广阔的前途。建议公司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股价和人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谢谢!

大豪科技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认可。本公司并不参与二级市场操作,公司努力做好经营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良好的业绩回报股东。公司未来将深耕信息技术领域,以工业控制和网络安全产品双翼发展、齐头并进,始终以技术创新驱动发展,践行领先型技术创新战略;继续内生发展和外延扩张并重策略,大力发展智能工厂云平台系统,赋能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强化实施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举措,持续加强公司整体实力,将公司建设成为永续发展的高科技企业。感谢关注。

大豪科技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本公司及本公司董监高并不知悉张永恒、费明硕等个人投资者情况。感谢关注。

大豪科技2022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1.38亿元,同比下降4.54%;归母净利润3.31亿元,同比上升11.85%;扣非净利润2.5亿元,同比下降11.82%;其中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3.91亿元,同比上升7.78%;单季度归母净利润1.1亿元,同比上升12.53%;单季度扣非净利润8933.79万元,同比下降3.9%;负债率33.44%,投资收益8034.22万元,财务费用-816.42万元,毛利率41.14%。

该股最近90天内无机构评级。近3个月融资净流入2122.86万,融资余额增加;融券净流入64.57万,融券余额增加。根据近五年财报数据,证券之星估值分析工具显示,大豪科技(603025)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财务可能有隐忧,须重点关注的财务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利润率、应收账款/利润率近3年增幅。该股好公司指标3星,好价格指标2星,综合指标2.5星。(指标仅供参考,指标范围:0 ~ 5星,最高5星)

大豪科技(603025)主营业务:为智能装备电脑控制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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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化妆品行业法规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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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21年1月1日起,新出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了《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2020年以来,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化妆品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和相关法规。新年伊始,食品伙伴网对2020年以来发布的相关法规进行盘点回顾,以供行业同仁参考。

2021年1月1日起,新出台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了《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2020年以来,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化妆品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和相关法规。新年伊始,食品伙伴网对2020年以来发布的相关法规进行盘点回顾,以供行业同仁参考。

【2020年3月9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关于征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建议的通知

文件主要针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化妆品禁限用组分和准用组分、检验方法修订建议。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条例》对化妆品原料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其中,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2020年7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意见稿以框架性为原则,突出管理属性,核心是明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的制度框架、工作职责、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和各方责任义务等内容。作为部门规章,意见稿重点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的程序和时限等进行规定,不涉及注册和备案的具体资料要求。

【2020年7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意见稿对新条例中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各项要求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对生产许可管理、生产质量管理、经营质量管理、网络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的具体手段等进一步细化,将成为今后化妆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指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各级监管部门在化妆品领域的执法行为。意见稿主要从监管制度、重点环节、监管手段、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全面落实新条例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各项规定。

【2020年7月29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关于征求《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药监妆函﹝2020﹞82号)

制定《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是为了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规范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导开展相关工作。意见稿从化妆品原料和产品方面进行安全评估。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适用于化妆品产品的统计及监督管理,用于判断产品的归属。意见稿采用线分类法,按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对化妆品进行细化分类。

【2020年9月1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意见稿提出的指导原则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现有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体系、国内外评价方法及评价部门/机构调研分析,结合我国化妆品法规要求及行业实际情况,为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2020年9月16日】中检院关于征集2020年度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方法修订建议的通知

希望各有关单位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现有化妆品检验方法提出修订建议。修订建议应以实际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为化妆品监管服务,注重必要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2020年9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新《条例》确定的立法思路,明确化妆品标签管理要求,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标签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行业化妆品标签的注册和备案工作。意见稿对现有相关法规文件进行规范统一,对现有规定进行创新调整,严格管理措施、保障产品使用安全。

【2020年9月28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条例》,意见稿分别对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部门对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进行规范与管理。

【2020年11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等3个法规文件意见的函(药监妆函〔2020〕125号)

为贯彻落实新《条例》,意见稿分别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工作以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三方面进行规范。

【2020年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工作,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化妆品的抽样检验、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其检验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执法依据。

【2020年12月2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关于征求拟批准“月桂酰精氨酸 HCl”等4个原料作为化妆品用原料意见的函(药监妆函〔2020〕140号)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化妆品审评专家委员会审评,月桂酰精氨酸HCl、甲氧基 PEG-23 甲基丙烯酸酯/甘油二异硬脂酸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磷酰基寡糖钙、硬脂醇聚醚-200等4个原料符合有关化妆品新原料的技术审评要求,拟批准其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2020年1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等4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2020年第141号)

经过征求意见,现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三章的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批准甲氧基 PEG-23 甲基丙烯酸酯/甘油二异硬脂酸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等3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使用上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020年1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44号)

为贯彻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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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受行业产能快速扩张,下游市场需求增速放缓,原料价格上涨难以对下游传导等因素影响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绩亏损。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572.54万元,同比下降12.2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3.26 万元,同比下降106.56%。

报告期内,公司紧紧围绕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目标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努力降低行业运行波动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亏损,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地位和技术、产品竞争力在非织造布领域仍均有较强竞争力和知名度。企业将坚定信心、聚焦主业、苦练内功,加强产品开发和企业管理,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调配生产要素,稳健运营,确保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022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议案于2022 年6月16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 年6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9.56 元/股的价格向211名激励对象授予284.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并于2022年8月2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共9名,会议由董事长曹松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要求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核发表了审核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并于2022年8月21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卞勇先生主持,本次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半年度末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等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

公司对2022年半年度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计提2022年半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9,302,757.45元。详情如下表: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

新建区大力推广无纺布育苗新技术

本报讯(贺登毅 全媒体记者 余文菁)春雨润沃土,农事催人忙。眼下正值春耕春种大忙时节,各种新农具、新技术正广泛应用于田间地头。近日,新建区农业部门大力推广无纺布育苗新技术,促进秧苗壮实发育,提高水稻机械化插秧水平。

日前,记者走进象山镇隆庆村,种粮大户熊中亮正在稻田里摆盘、练苗。由于刚出芽的秧苗对温差十分敏感,需要覆膜保温防止冻害。为此,熊中亮直接在秧盘上覆盖了一层无纺布,给秧苗穿上“布衣”进行保温,彻底解决塑料拱棚天热易烧苗、塑料薄膜难以降解的难题。“无纺布不仅保温性好而且透气,气温高也不会烧芽。另外,无纺布还可以重复利用,一块无纺布可以用两至三年,不会污染环境。”熊中亮告诉记者。

有了高效环保的育苗技术,熊中亮也收获了大量订单。今年春耕,他的合作社收到了1万余亩的早稻订单,比去年增加35%,两条育秧流水线开足马力培育秧盘。“现在已经完成了85%的任务,剩余部分马上就能完成,预计4月5日开始进行机插,4月25日左右全部结束。”熊中亮说。

早稻是全年粮食生产的重要一季,对确保全年粮食丰收、力争继续增产稳产至关重要。近年来,新建区积极扩大粮食生产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推广应用覆盖面,优化指导和服务,全力构筑粮食稳产增产的基础支撑。截至目前,新建区20家标准化育秧中心已经全部开足马力生产,共培育近300万盘秧苗,可栽插稻田8.9万亩。

办事指南

省级负责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局(审批服务局办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事务类B03窗口

省级负责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局(审批服务局办理)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实施的决定》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县同权,扩大市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27项,涉及行政许可26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项、证明事项1项。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线、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承诺半年内取得相关安全合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示例样表.doc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示例样表.doc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示例样表.doc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示例样表.doc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承诺半年内取得相关安全合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示例样表.doc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示例样表.doc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示例样表.doc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示例样表.doc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事务类B03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事务类B0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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