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十大典型案例(一)

为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总体战,今年2月5日,省司法厅会同省工商联成立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律师公益服务团,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法律服务。目前,全省成立疫情防控律师公益服务团50余支,提供疫情防控、劳动用工等法律咨询1.6万余人次,开展法治宣传4000余件次,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防疫法律服务1100余次。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工商联联合发布10个典型案例,为政府和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参考。

2020年2月18日,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坚、傅强受绍兴市司法局指派,前往A公司提供企业复工复产法律体检服务。A公司总经理张某主要就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合同延期交货等两个问题进行了咨询。

关于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支付标准方面问题。张经理曾于2020年1月底通知员工,要求员工2020年2月8日复工,且承诺复工且提供劳动者发放双倍工资。但受疫情影响,A企业在2月份实际处于停工状态,张经理不确定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胡坚律师仔细分析通知的内容,询问张经理发布通知的本意,最后确认须返工且提供劳动者可享受该待遇,因此建议张经理可以无须支付其承诺的双倍工资。胡坚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分六种情形进行梳理:①1月25日—1月27日期间属于法定节假日,应该发放员工300%加班费;②1月28日-1月30日属于休息日,可以安排调休或支付200%加班费;③1月31日—2月1日属于临时增加假期,可以安排调休或支付200%加班费;④2月2日属于休息日,可以安排调休或支付200%加班费;⑤2月3日—2月7日属于停工期,可以安排调休或年休;⑥2月8日—2月9日属于休息日,可以安排调休或支付200%加班费;⑦2月10日之后若复工,则按公司劳动合同处理,若继续停工则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处理。张经理尚有疑惑,胡律师继续就该规定进行解释。主要分为是否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分别论述。如果未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则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如果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支付工资不能低于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则公司应发放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1800元/月的80%,即1440元/月。据此,张经理随即着手准备相关制度文件,向全体员工宣布及安排工资发放事宜。

关于疫情期间延期交货的问题。A公司产品的主要客户为国内某上市公司及国外几家大型企业。国内某上市公司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就逾期交货问题存在严格的违约条款。而该上市公司早在未复工前就明确要求某公司按时交货,否则就解除合同。胡律师先询问了张经理该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得知该公司需要A公司的该批次产品,由于是上市公司并不想涉诉。所以胡律师大胆推断,该上市公司真实目的并非解除合同,而是以货期作为筹码要少付货款。胡律师建议A公司通过绍兴市贸促委开一份不可抗力的证明,及时告知该上市公司并要求延期至具体时间。而国外的客户,虽然也有类似正常交货的要求,但期限相对较远,胡律师建议张经理把货物发包给其他工厂做,虽然利润会相对减少,但至少能保证信誉。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合同延期交货问题是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案中,公益律师针对企业员工工资支付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为企业提供专业、具体的指导意见,针对合同延期交货问题,律师结合目前疫情的情况准确判断要求交货上市公司的真实意图,通过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免除延期交货的法律责任。公益律师专业务实的咨询意见,解除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疑惑,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帮助企业防范化解疫情期间的法律风险。

2020年1月30日,安吉县政府为解决口罩供应难题,与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口罩定点生产协议。1月31日,A公司通过中间人向合肥某厂家紧急购买两条口罩生产线,其中一条由A公司自行提货,另一条由合肥厂家通过物流运送。2月6日,A公司发现物流送达的生产线缺失关键性零配件“超声波焊接头”,致使该生产线每天口罩产量仅为预定产量四分之一,严重影响安吉县防疫物资供应。

A公司向安吉县司法局组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律师公益服务团寻求帮助。该团成员陈石律师介入后,发现A公司已经出具了设备签收证明并由物流公司带回,签收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合同中也未规定验收程序和设备瑕疵后果;此外,合肥厂家原为无纺布生产厂家,交易的生产线是抵账来的,厂家无技术支撑能力。陈石律师研究后提出首先要固定第一手证据,经多次电话沟通,合肥厂家负责人承认向A公司隐瞒了“超声波焊接头”由其拆卸下后组装到其他设备上的情况,但表示目前无能力解决该问题,需由A公司自行在市场上采购,费用可由合肥厂家承担。由于疫情形势严峻,A公司无法及时采购到相应配件,陈石律师与A公司负责人商讨后决定向合肥厂家发出律师函,明确告知: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合肥厂家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安吉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而且导致A公司大量员工闲置、成本增加,完不成政府订单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肥厂家不能及时处理设备瑕疵问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与此同时,A公司紧急联系了当时设备采购的中间人,通过其做好合肥厂家的沟通工作。2月8日,合肥厂家收到律师函后主动与A公司联系,愿意补寄缺失配件,解决A公司口罩生产问题;如果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生产能力,对该条生产线厂家愿意按照退货处理。2月10日,A公司收到了合肥厂家补寄的配件,生产线恢复正常,防疫物资生产得到了保障。

本案是公益律师帮助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依法解决生产设备交付问题的成功案例。A公司积极响应地方政府的号召,采购口罩生产线,但在生产线到达之后发现存在关键性零配件缺失,严重影响口罩生产的产量。律师通过深入耐心的调查,发现问题存在的原因,及时有效的与供货厂家进行沟通,并通过律师函的形式阐明供货厂家应履行的义务及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了A公司的燃眉之急,保护了A公司合法权益,为地方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贡献。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有职工720人。受疫情影响,该公司资金链出现巨大压力,拟通过变更工资支付日缓解资金压力,向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黄新发律师寻求帮助。黄新发律师认真研究后提出,根据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于当月16日预发,在次月依员工的出勤、休假和考核情况扣减相应科目,如果公司拟变更工资支付日,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针对上述情况,黄新发律师与该公司人力、技术、工会等部门多次会商后提出解决方案,即由公司技术部门编写“公司用工调查问卷”小程序向全体员工推送,要求各部门督促员工在线提交是否同意变更工资支付日的意见,同时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向提出异议的员工提供在线答疑协商,争取员工谅解同意。该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15时发放在线名员工勾选不同意项,基本完成了与全体员工的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在线变更,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本案是律师协助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缓解复工企业资金压力的成功案例。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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