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

原标题: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盈利能力,更好的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力量和风险控制体系,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2,400万元与上海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资产”)、江阴临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刘一鸣、周晓亮、朱瑜、丁昌明、赵俊峰共同出资设立江阴源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规模为人民币5,201万元。

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保障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含)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1幢810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上海鸿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实际控制人为孟国营。

鸿富资产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备案号为:P1028151。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土地平整;土地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建材的销售;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棚户区改造。

上述合作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一)基金名称:江阴源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六)、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五年,其中自首次出资实缴完成之日起前二年为投资期,后三年和延长期(如有)为退出期。

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应在合伙企业完成工商设立并开立募集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全额缴付。全体合伙人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出资缴款通知书》,在约定的出资截止日前足额缴纳其各自认缴出资的份额。

除用于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清偿债务及合伙企业运营管理之必要所需其他费用外,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应用于协议约定而进行的投资。

本合伙企业仅专项投资“技源药业”项目,即向江阴技源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C)开展的股权投资或其他为前述股权投资而开展的投资行为。除“技源药业”项目外,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不再投资任何其他项目。

(1)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聘任。

(2) 下列事项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并获得不少于二票通过后方得执行:

(e) 决定可能严重影响合伙企业正常经营、对合伙企业财产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会使合伙企业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宜;

1、有限合伙费用:有限合伙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

2、管理费用: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固定报酬,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后一次性收取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的费率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的3%,固定管理费在合伙企业募集完成之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合伙企业收取。该笔管理费收取后,在合伙企业后续的存续期内,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再收取固定管理费。在五年经营期限期满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延长运营期间,也不再收取固定管理费。

(十)、业绩报酬: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的激励,原则上在存续期内合伙企业累计资产净值扣除8%/年(单利)基准收益后的8%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执行事务合伙人。

(1) 除非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取得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闲置资金管理除外);

(2) 合伙企业投资的单个项目实现退出的,应当以投资退出后收到的现金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合伙企业费用(不含业绩报酬)后(以下简称“可分配收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合伙企业可按如下方式与步骤向全体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

(a) 合伙企业应当首先提取单个项目的投资本金(投资本金为合伙企业投资于该项目而向被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本金)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每个合伙人收回其对应该项目的实缴出资金额;

(b) 向全体合伙人分配完毕该项目的对应实缴出资金额后,则对该部分实缴出资金额进行收益核算,若其收益未能达到基准收益(按照年化8%(单利)计算),则剩余可分配收入的100%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若其收益达到基准收益,则按如下方式与顺序分配:

(i) 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直至其收益达到基准收益;

(ii) 将剩余可分配收入的92%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将剩余可分配收入的8%作为业绩报酬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分配。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在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分配完成之日前十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收盘价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如果全体合伙人对非现金资产的分配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被投资企业在境内或海外证券交易场所寻求上市,合伙企业出售该上市公司股票;

(3)出售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其他股东一起向境内或境外第三方出售整个企业;

(4)换股:合伙企业可向某上市公司出售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换取合伙企业收益;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合伙企业的财务总监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为合伙企业制定会计制度和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合伙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保留会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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